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李細精 被告 鄭萬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簡字第4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吳俞玲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