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甲○○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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