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字第525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戴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