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法院裁判論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其所犯各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