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96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一)民國94年10月31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24年10月25日止,(二)又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25年10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乙○○分別於(一)民國94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及(二)民國94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貳拾肆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乙○○自民國96年6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6年度拍字第49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竹村││596│建││1│11.16│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騎││││││││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2│嘉義市竹村里│嘉義市竹│住商用鋼│41.1│51.8│10.3│││││10│電梯樓梯│4│平│全部│││││竹子腳3之22│村段596│筋混凝土│7│0│3│││││3.│間││方││││││號│地號│加強磚造││││││││3│││公││││││││2層│││││││││││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