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13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詐欺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形相符,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9月17日裁定羈押執行中,且因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本院合議庭裁定自96年12月17日起延押2月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已知錯,復已自白交代案情充分配合,且非主要共犯,其父年事已高,臥病在床,需其照顧,聲請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需特定醫師看診,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押。茲因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所聲請具保停押之理由,並不能消滅羈押之原因,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情形,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