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號103年度附民字第28號103年度附民字第29號103年度附民字第30號103年度附民字第32號103年度附民字第43號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吳嘉真
方振宇 方振丞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金霞 原告 陳瑪鈴
錢皆得 正翃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畇蓁 被告 邱乃華
楊進興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13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