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
事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任職於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邦公司),職司業務招攬及收取保全服務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竟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將其因業務關係向文海檳榔等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之保全服務費用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一千四百四十三元(起訴書誤為二十一萬一千四百四十三元侵吞據為己有,拒不繳交予俊邦公司,嗣經俊邦公司向附表客戶查證,始悉上情。
二、案經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台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訊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 李思文 証述情節相符,並有明細表等附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犯意概括,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應依連續犯之例,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然認錯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次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科刑教訓,當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參酌右揭量刑應斟酌事項,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曾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參考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業務上所持有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新臺幣)編號客戶名稱及地址收款日期侵占總數額
一、文海檳榔、苗栗市玉清里芒浦六四三地號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15750
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二、優弦檳榔、苗栗市文山里一三四號對面九十年四月八日7875
九十年五月八日九十年六月八日
三、一六八檳榔、公館鄉玉泉村一七四之一號八十九年十二月二七日7875
九十年一月二七日
四、祥好小吃、公館鄉中平村一七五號九十年六月十日
九十年七月十日9450九十年八月十日
五、娥姐的店、苗栗市○○路○○○號九十年四月十五日15750
九十年七月十五日
六、安成工業社、苗栗市新安里坪頂西一00號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625
七、 劉音利 、公館鄉中義村一二四之一號九十年三月一日
九十年四月一日18375九十年五月一日九十年六月一日
九十年七月一日九十年八月一日九十年九月一日
八、小情人檳榔、後龍鎮豐富里五五之十六號九十年六月二十日5250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九、金昌租車、苗栗市○○路○○○號九十年四月十六日24868
十、南台灣包子、苗栗市○○路○○○號九十年四月八日2625
十一、森林花園、苗栗市○○路○○○號九十年七月一日7875
九十年八月一日九十年九日一日
十二、 龍之 家族、公館鄉中義村一0七號對面九十年六月二十日7875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十三、保潔洗車、公館鄉五股村十二鄰五三號九十年六月二二日9450
九十年七月二二日九十年八月二二日
十四、巨展企業○○○鎮○○路○○○號一樓九十年八月一日9450
十五、聯合傢俱○○○鎮○○路○○○號九十年七月三日9345
十六、 楊碧蓮 、苗栗市○○路○○○號八樓十二九十年四月一日10500
九十年五月一日九十年六月一日九十年七月一日
十七、大聯盟小吃、公館鄉五股村五五之三號九十年四月五日9030
十八、三龍海產○○○鎮○○里○○路五三之三九十年七月一日9450
十九、金昌水電○○○鎮○○里○○路六五之三九十年八月三日2100
二十、立潔汽車、頭份鎮中路三一0號6300
二一、楊財壽○○○鎮○○路○○○號對面九十年五月一日27000
(含施材費及保證金)
二二、天長地久檳榔、苗栗市水流娘二四之二號2625
以上共計:新台幣2214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