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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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八十七年間犯竊佔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四年,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卷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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