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