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金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聖文
陳羿姍楊靜芬廖英娟鄧立蓉張琇茹 盧正馨 陳倩苓 陳信豪 邱楷竣 郭䕒鎂 陸冠伶 雷謹蔚 黃用孜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淑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聖文、陳羿姍、楊靜芬、廖英娟、鄧立蓉、張琇茹、盧正馨、陳倩苓、陳信豪、邱楷竣、郭䕒鎂、陸冠伶、雷謹蔚、黃用孜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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