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21號原告柬埔寨商通里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Raing,KhanDaunPenh,PhnomPenh,Cambodia法定代理人MEYNGET訴訟代理人 周祝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柒拾叁萬貳仟貳佰零陸元(計算式:【美金162,665,55元×29.72】+4,897,786元=9,732,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是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