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32號原告勝緁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怡如 訴訟代理人 潘志成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喜松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喜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捌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到院,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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