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被告東北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萬元(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8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