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69號聲請人 楊慧珊楊福全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楊嬪驊 相對人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楊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三0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2230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2230號裁定准許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核無訛,且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上開假扣押保全事件並無民事訴訟、調解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等事件繫屬,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二紙、及本院函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之回覆函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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