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512號
原   告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紹智
訴訟代理人  黃衍銘
被   告  許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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