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078號
原   告  曾裕宏
被   告  陳珮娟 (即 陳煥生 之繼承人)
       陳惠美 (即陳煥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珮娟、陳惠美為被告陳煥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
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煥生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09年4月27日死亡
,而其繼承人為陳珮娟、陳惠美此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及戶籍謄本附卷可佐。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
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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