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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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月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月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同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8年12月1日、109年1月21日,故意更犯詐欺取財罪,經前揭法院於110年9月16日以110年度上易字第33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1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同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之犯罪科刑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證,洵堪認定。則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確定,核符上開規定,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