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05號聲請人環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宇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惠鶯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進行清算程序中,為通知相對人領取歷年股利、減資股款、剩餘財產分配等款項之事宜,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對相對人寄送台北大安郵局存證號碼第001341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惟系爭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系爭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影本為證。
二、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吳惠鶯即 吳家蓁 早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7年9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相對人吳惠鶯即吳家蓁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