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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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琮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限期起訴,必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對債權人為該項聲請,如非假扣押裁定之當事人,法院自無命其提起訴訟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88年度執全字第2817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假扣押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88年度裁全字第370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查,假扣押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將該假扣押債權讓與「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93年7月16日公告於民眾日報以代通知,此有93年7月30日債權讓與陳報狀附於本院88年度執全字第2817號卷內可憑,是本件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上開假扣押債權人,是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命其限期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