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蔡義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義明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69,969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015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69,96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69,969元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5%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第十期後按14.99%計收。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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