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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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文禮 訴訟代理人 林珍妮
楊孟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賴靜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