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妙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樂富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3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43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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