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雲林看守所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內記載「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者,應更正為「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內有關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均誤寫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應更正為「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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