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債權人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仲敏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文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金額逾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超過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利息部分、利息逾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債權人民國101年3月23日之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所載,債務人原積欠貸款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已支付15,549元,尚欠184,451元,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200,000元,逾184,451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經本院於101年3月8日通知第4點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利息自99年9月1日起算之依據,債權人已於101年3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就此部分未盡釋明之責,經核除支付命令送達之日以前部分利息未據債權人表明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之相當依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雖票據法第28條規定,票據請求利息時年利為6釐,惟本件債權人既已變更為貨款請求,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