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林秝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⑵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叁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十⑵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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