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祥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