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 張佑寧 訴訟代理人 洪宛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晶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晶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