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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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瑞銘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尤瑞銘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彥霖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