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陳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法定代理人未依職責,監督、懲處所屬環保署署長 沈世宏 ,致稽查大隊隊長 劉嘉德 等人長期瀆職,未主動查緝,包庇光華工業區、晶洗染公司、中華紙漿公司長期排放嚴重污水,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權,為此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5億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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