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非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11號聲請人 黃國龍 聲請人 王麗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相對人 林素娟 之最新戶籍謄本、 黃智勇 之除戶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調股書記官張任萱(聯絡電話:0000000分機
425)洽詢。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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