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債權人 沈翊安 債務人 楊儒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有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雙方約定清償期起算。依債權人於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之敘述,系爭借款「約定民國106年10月19日還款」,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