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8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胡貝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於94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96年7月14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848,20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