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0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思涵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王思涵與被上訴人 吳妮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
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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