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5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5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5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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