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擄人勒贖、賭博、脫逃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彎桃園地方法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十一年九月十日、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六年六月九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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