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竊盜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二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