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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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鄭金華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鄭金華所有之南投縣○○鎮○○段○○○○○○○○○
○○○○○○○○○○號土地及241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㈡請提出相對人鄭金華自104年8月10日起有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之釋明資料(如:帳務明細表等)。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