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銘得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土字第2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銘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賴銘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10日│100年12月10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53│雲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57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648號│101年度六簡字第173號││實├───┼─────────────┼─────────────┤│審│判決│101年5月25日│101年8月2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648號│101年度六簡字第173號││決├───┼─────────────┼─────────────┤││判決確│101年6月19日│101年9月5日│││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151│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94│││號(聲請書誤載為第648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