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宏選任辯護人吳政憲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665號),前經本院於111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