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721號抗告人 傅家榆 相對人 陳燕珠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所為111年度家非調字第721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然未依上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吳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