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95號上訴人駿鴻企業社即 劉鄭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享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050元。又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