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經斌(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散彈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未經試射具殺傷力之制式散彈共伍拾伍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
2年度偵字第11942號被告蔣經斌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美國REMINGTON廠製口徑12GAUGE之散彈槍一支及口徑12GAUG
E制式散彈82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復有明文。而子彈如已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功能,即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死亡,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2年度偵字第11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散彈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美國REMINGTON廠所製,口徑12GAUGE之制式散彈槍,槍號為PC701821,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子彈82顆,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採樣27顆試射,24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3顆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2年6月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之散彈槍1支、制式散彈79顆原均屬違禁物無誤(除無法擊發之3顆散彈外)。惟因其中制式散彈24顆業經試射擊發,僅剩彈殼而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已非屬違禁物,而3顆無法擊發之散彈亦不具殺傷力,非屬違禁物,均無從為沒收之諭知,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至上開其餘扣案之散彈槍枝1支及制式散彈55顆,均屬違禁物,本件聲請人據此聲請將此部分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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