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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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盛茂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二)請聲請人釋明是否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是,請陳報聲請人與銀行協商之結果,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若無,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2-1條規定,將視其更生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三)請說明目前任職之公司(全稱)、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含姓名、電話、地址),並提出最近兩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各項津貼收入,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提及有領取國軍退除役終身俸,請陳報領取期間、領取金額、機關名稱(全稱)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有列出保險費支出項目,請提出投保保誠人壽之相關資料。
聲請人於債務人清冊中有一債務人 陳美玲 ,請提出能證明該債務之相關資料(例如借據)。
(六)請提出自99年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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