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債務人自民國98年6月22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