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傑峰   住○○市○○區○○○街000○0號  

相 對 人  詹曜誠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新台幣柒萬陸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執行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聲請人提出之拆除計畫書及費用收據等件在卷為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複丈測量費

5,000元

拆除費用

71,000元

合計

7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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