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豐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794號),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560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66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豐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豐懋能預見其將申辦之電話門號出賣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掩飾或隱匿犯罪,致被害人與警方追查困難,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意之確信,但仍以縱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6日某時,在高雄市○○路附近,將其在高雄市○○區○○○路○○號「亞東電話企業行」所申辦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之0000000000號門號預付卡1張,及其在高雄市○○區○○○路○○○號「威寶電信高雄三多直營服務中心」所申辦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0000000000號門號預付卡1張,連同其餘申請之5支行動電話門號,一併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並取得對價新臺幣(下同)2,000元,藉以幫助該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從事財產犯罪。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手機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之為聯絡工具,在網路上刊登「證件借款、輕鬆借貸、分期還款、手續簡便、放款快速」等廣告,以協助辦理貸款為由,而分別詐得 余東 霖(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李青憲(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謝碧季(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取得張磬源、張志瑋等人開立如附表「匯入之帳戶」欄所示各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復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曾柏橙 等人施以詐術, 致渠 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該犯罪集團成員指定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因而受有損害。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報警處理,再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謝豐懋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曾柏橙、 李翊 安、 林政賢 、 郭庭彣 、廖 允智 、 黃可欣 、 徐尉倫 、 黃志翔 、 陳坤生 、 余豐濠 、 許佑任 、 曹豊 易、 蔡秋紅 、 歐雅萍 、 蘇裕翔 、 戴維萱 、陳 梓宏 、周 麗娟 、證人 余東霖 、李青憲、謝碧季、張磬源、張志瑋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
(三)臺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2年2月20日北桃存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曾柏橙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局102年2月26日桃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曾柏橙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貨物寄貨單(余東霖)、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臺南分行102年2月8日渣打商銀SCB東臺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李青憲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2月4日臺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李青憲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貨物託運單(李青憲)、證件借款廣告列印資料、渣打銀行交易傳票( 李翊安 )、中國信託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政賢)、網路訊息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郭庭彣)、電子郵件(郭庭彣)、臺新國際商業銀行關東橋分行存摺影本暨交易明細( 廖允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可欣)、拍賣廣告網路列印資料、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徐尉倫)、元大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陳坤生)、電子郵件(陳坤生)、元大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余豐濠)、MSN通訊軟體通訊紀錄、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曹豊易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蔡秋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歐雅萍)、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蘇裕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陳梓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周麗娟 )、亞太電信明細帳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臺南分行102年6月5日渣打商銀SCB東臺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李青憲之帳戶存摺、提款卡掛失紀錄及交易明細、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7月4日臺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李青憲之帳戶存摺、提款卡掛失紀錄及交易明細、亞太行動門號0000000000號資料查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漳和 分行102年6月7日(102)合金漳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張磬源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30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張磬源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單、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2年8月2日彰南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張志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預付卡服務申請書、申裝資格及門號保留查詢、貨物託運單(張志瑋)、貨物託運單(張磬源)、信貸廣告刊登資訊、貨物託運單(謝碧季)、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行102年
5月23日合金中興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謝碧季開立之綜合存款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102年5月30日彰總營字第0000000號函暨所附謝碧季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許佑任)、彰化商業銀行存款憑條(許佑任)、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登記資料。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規定,已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法條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其構成要件並未變更,刑度則較修正前提高,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於101年12月6日向亞太電信、威寶電信等多家電信公司申請了7支電話門號,其中即包括向亞太電信、威寶電信所申請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2門號,被告於申請當天即在高雄市○○路附近,將該7支電話門號以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賣給同一個人等情,迭據被告於警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甚詳(分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974號卷第42頁背面至第43頁、第253頁至第254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頁背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第22頁至第23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
097號卷第139頁至第140頁;本院103年7月15日備程序筆錄第6頁),此與被告申辦上開亞太電信0000000000號、威寶電信0000000000號門號申請書內所記載上開2門號之申請日期均為101年12月6日乙節相符,有上開2門號之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請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應認被告所供非虛,堪可採信。是被告確係在101年12月6日向亞太電信、威寶電信申辦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2門號後,即同時交付予不詳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使用甚明。
(二)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併參)。查被告將其申辦之上開2手機門號提供予該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其詐騙被害人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不確定故意所為,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同時交付上開2行動電話門號供該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係以一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遂行詐騙各被害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1罪。而本件起訴事實以外之其餘犯罪事實雖未據起訴(即被害人曾柏橙以外之犯罪事實,含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608號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60
3號移送併辦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097號起訴有關被告謝豐懋部分),惟與本件已起訴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曾於99年間因販賣銀行帳戶之幫助詐欺及另犯詐欺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44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改,其可預見將手機門號提供他人恐遭詐騙集團用以詐騙他人財物,竟仍為獲取利益而申辦手機門號並交予他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亦因被告提供手機門號,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為非是,復兼衡被害人曾柏橙等人所受之損害、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所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上開2手機門號卡,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已交付詐騙集團使用,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金額│匯入之帳戶│├──┼───┼─────────┼─────┼─────┤│1│ 曾柏澄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000元│華南商業銀│││(原名│2年1月17日某時,││行觀音分行│││ 曾承泓 │以右列門號與曾柏澄││0000000000│││)│聯繫,佯稱能為其向││70號帳戶(││││銀行申辦貸款,需其││戶名:余東││││提供金融帳戶存摺、││霖)││││提款卡及密碼作為資││││││力證明之用,並需收││││││取10,000元手續費,││││││致曾柏橙陷於錯誤,││││││於102年1月17日晚││││││間7時許,郵寄其臺││││││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予該詐騙集團成員,││││││並於102年1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2│李翊安│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雅│13,100元│渣打國際銀││││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行東臺南分││││登販賣IPAD平板電腦││行帳號0011││││之虛偽訊息,致李翊││0000000000││││安陷於錯誤而下標訂││4號帳戶(││││購,並於102年1月││戶名:李青││││15日中午12時許,在││憲)││││新北市○○區○○路││││││308號渣打銀行櫃檯││││││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3│林政賢│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雅│13,000元│渣打國際銀││││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行東臺南分││││登販賣冰箱及洗衣機││行帳號0011││││之虛偽訊息,致林政││0000000000││││賢陷於錯誤而下標訂││4號帳戶(││││購,並於102年1月││戶名:李青││││15日下午2時26分許││憲)││││,在臺北市○○○路││││││313巷25號統一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4│郭庭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雅│13,000元│渣打國際銀││││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行東臺南分││││登販賣照相機之虛偽││行帳號0011││││訊息,致郭庭彣陷於││0000000000││││錯誤而下標訂購,並││4號帳戶(││││於102年1月15日下││戶名:李青││││午2時46分許,在桃││憲)││││園縣○○鄉○○路70││││││號南龍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5│廖允智│該詐騙集團成員向廖│1元│渣打國際銀││││允智佯稱其之前網路││行東臺南分││││購物時誤將款項匯入││行帳號0011││││警示帳戶,須操作提││0000000000││││款機以辦理退款設定││4號帳戶(││││,致廖允智陷於錯誤││戶名:李青││││,於102年1月15日││憲)││││下午5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號││││││交通大學內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6│黃可欣│該詐騙集團成員向黃│17,100元│渣打國際銀││││可欣佯稱其之前網路││行東臺南分││││購物時誤將款項匯入││行帳號0011││││警示帳戶,須操作提││0000000000││││款機以辦理退款設定││4號帳戶(││││,致黃可欣陷於錯誤││戶名:李青││││,於102年1月15日││憲)││││下午5時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青年路口之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7│徐尉倫│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雅│10,100元│渣打國際銀││││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行東臺南分││││登販賣手機之虛偽訊││行帳號0011││││息,致徐尉倫陷於錯││0000000000││││誤而下標訂購,並於││4號帳戶(││││102年1月15日晚間││戶名:李青││││7時52分許,在高雄││憲)││││市○○區○○路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8│黃志翔│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雅│14,100元│渣打國際銀││││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行東臺南分││││登販賣照相機之虛偽││行帳號0011││││訊息,致黃志翔陷於││0000000000││││錯誤而下標訂購,並││4號帳戶(││││於102年1月15日晚││戶名:李青││││間8時30分許,在其││憲)││││臺中市○區○○路向││││││上市○巷0號3樓居││││││所內,以電腦網路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9│余豐濠│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雅│14,000元│渣打國際銀││││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行東臺南分││││登販賣嬰兒推車之虛││行帳號0011││││偽訊息,致余豐濠陷││0000000000││││於錯誤而下標訂購,││4號帳戶(││││並於102年1月15日││戶名:李青││││晚間8時30分許,在││憲)││││苗栗縣○○鎮○○路││││││二段275號統一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陳坤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雅│7,000元│臺新國際商││││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業銀行 金華 ││││登販賣手機之虛偽訊││分行帳號00││││息,致陳坤生陷於錯││0000000000││││誤而下標訂購,並於││6452號帳戶││││102年1月15日晚間││(戶名:李││││10時45分許,在臺中││青憲)││││市○里區○○路○號││││││,以電腦網路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許佑任│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0,000元│合作金庫商││││2年5月8日晚間8││業銀行中興││││時許,佯稱係露天拍││分行帳號05││││賣網站客服人員,向││0000000000││││許佑任謊稱之前網路││9號帳戶(││││購物貨到付款設定發││戶名:謝碧││││生錯誤,須重新匯款││季)││││,致許佑任陷於錯誤├─────┼─────┤│││,於102年5月9日│100,000元│彰化商業銀││││上午9時55分許及上││行營業部帳││││午10時17分許,分別││號00000000││││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030500帳戶││││帳戶。││(戶名:謝││││││碧季)│├──┼───┼─────────┼─────┼─────┤│12│曹豊易│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13,008元│合作金庫商││││2年5月14日下午5││業銀行漳和││││時18分許,撥打電話││分行帳號53││││予曹豊易,佯稱之前││0000000000││││於PCHOME網路購物因││3號帳戶(││││會計操作錯誤而設定││戶名:張磬││││為分期付款,須操作││源)││││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扣款之設定,致曹豊││││││易陷於錯誤,於102││││││年5月14日晚間7時││││││21分許,在臺北市松││││○○○區○○○路○段14││││││6號華泰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3│蔡秋紅│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合計59,974│合作金庫商││││2年5月14日下午5│元│業銀行漳和││││時30分許,撥打電話││分行帳號53││││予蔡秋紅,佯稱之前││0000000000││││於PCHOME網路購物因││3號帳戶(││││商家操作錯誤而多加││戶名:張磬││││10件商品之貨款,須││源)││││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蔡秋紅陷於││││││錯誤,分別於102年││││││5月14日晚間6時57││││││分許、102年5月14││││││日晚間7時18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復興││││││路94號西甲郵局自動││││││櫃員機各匯款29,987││││││元至右列帳戶。│││├──┼───┼─────────┼─────┼─────┤│14│歐雅萍│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25,999元│合作金庫商││││2年5月14日晚間6││業銀行漳和││││時1分許,撥打電話││分行帳號53││││予歐雅萍,佯稱之前││0000000000││││於露天拍賣網站購物││3號帳戶(││││因誤簽分期付款之單││戶名:張磬││││據,將致連續扣款12││源)││││期,須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扣款之設定,致歐雅││││││萍陷於錯誤,於102││││││年5月14日晚間7時││││││19分許,在臺中市烏││││○○○區○○路○段413││││││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5│蘇裕翔│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3,012元│中華郵政股││││2年5月14日下午5││份有限公司││││時15分許,撥打電話││土城 清水 郵││││予蘇裕翔,佯稱之前││局帳號0311││││於露天拍賣網站購物││0000000000││││因人員操作疏失,誤││號帳戶(戶││││設為12期分期付款,││名:張磬源││││須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扣款││││││之設定,致蘇裕翔陷││││││於錯誤,於102年5││││││月14日晚間9時31分││││││許,在基隆市七堵區││││││泰安路23之12號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6│戴維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17,614元│中華郵政股│││、 林惠 │2年5月14日晚間6││份有限公司│││美│時45分許,撥打電話││土城清水郵││││予戴維萱,佯稱之前││局帳號0311││││網路購物因業務人員││0000000000││││操作有誤,誤設為分││號帳戶(戶││││期付款方式,將致每││名:張磬源││││月扣款,須依其指示││)││││買點數卡並告知序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17,152元│彰化商業銀││││成員自電話中聽聞戴││行南屯分行││││維萱母親 林惠美 在旁││帳號004042││││,命戴維萱將電話轉││0000000000││││交予林惠美接聽,於││號帳戶(戶││││電話中向林惠美佯稱││名:張志瑋││││戴維萱因個資外洩,││)││││可能為他人利用為人││││││頭帳戶,恐觸法,故││││││須匯款至銀行,由銀││││││行保障戴維萱之權益││││││,致林惠美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7│陳梓宏│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0,009元│中華郵政股││││2年5月14日晚間8││份有限公司││││時許,撥打電話予陳││臺中東興郵││││梓宏,佯稱之前於PC││局帳號0021││││HOME網站購物因人員││0000000000││││操作疏失,誤設為12││1號帳戶(││││期分期付款,須依其││戶名:張志││││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瑋)││││取消分期扣款之設定││││││,致陳梓宏陷於錯誤││││││,於102年5月14日││││││晚間10時40分許,在││││││其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323之1號5樓││││││住處內,以電腦網路││││││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8│周麗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29,980元│彰化商業銀││││2年5月14日下午5││行南屯分行││││時許,撥打電話予周││帳號004042││││麗娟,佯稱之前於PC││0000000000││││HOME網站購物因人員││號帳戶(戶││││操作疏失,誤設為分││名:張志瑋││││期付款,須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扣款之設定,致│29,980元│彰化商業銀││││周麗娟陷於錯誤,分││行南屯分行││││別於102年5月15日││帳號004042││││凌晨0時33分許、10││0000000000││││2年5月15日凌晨0││號帳戶(戶││││時36分許,在新北市││名:張志瑋│││○○○區○○路○○號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