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 李靜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黃瑞淵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分割標的,即兩造間所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即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萬3,000元,面積628.64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為598/40000,有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計,應核定為124萬9,956元(計算式:13萬3,000元×628.64平方公尺×598/40000=124萬9,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楊鵬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