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787號原告 邱為融 被告 陳偉昌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誤將新臺幣(下同)12,000元轉匯至被告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所申設之金融帳戶,乃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該筆款項;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併其住所或居所。因本院依原告所檢附之帳號資料,函請台新銀行協助查覆,探知原告本件起訴對象即被告之真實姓名為陳偉昌,住所地係在彰化縣田中鎮,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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