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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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藍文慧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及本院96年9月10日審判筆錄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